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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秀良与被执行人杨伟、曹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良,杨伟,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良,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曹丽,女,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伟、曹丽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