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执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秀良与被执行人杨伟、曹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良,杨伟,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1115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良,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曹丽,女,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伟、曹丽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