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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才忠、张友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杨才忠,张友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才忠,男,汉族。原审被告张友涛,男,汉族。上诉人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才忠、原审被告张友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且侵权行为地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惠大道,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