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玉琴与朱妙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琴,朱妙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4号原告朱玉琴。被告朱妙其。原告朱玉琴与被告朱妙其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玉琴,被告朱妙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琴诉称,2014年5月26日下午1时许,原告带着宠物狗溜达时,突然看见被告手持棍棒冲上前来,不由分说就殴打小狗,原告想要阻止,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上多处淤青和皮外伤,左手中指关节肿大,最后小狗被被告活活打死并毁尸灭迹。原告身心受到严重惊吓,旧病复发,晚上噩梦失眠,不能正常休息,故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200元、营养费800元、医疗费1,158.2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400元,共计17,558.20元。被告朱妙其辩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以探望照顾母亲为名,行谋夺家产之实。原告为接近母亲,未经被告同意,在被告家中饲养野狗,该狗已经发生过咬人事故,被告有权对家中野狗进行处分,狗是被告摔死的,但是木棍是原告拿起来打被告的,被告也有受伤。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医疗费中治疗甲减的与本案无关,鉴定结论不认可,原告已经退休,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其他费用也不予认可。总之,所有一切的纠纷都是因原告上门争夺家产而起,被告已经一再忍让,原告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被告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被告保留向原告主张赔偿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因财产纠纷向来不睦。2014年5月26日13时许,原被告因养狗之事再起冲突,被告当着原告的面将原告送给母亲饲养的宠物狗打死,原告为阻止被告行凶与被告扭打在一起。事件造成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需休息45日,营养20日,护理5日,被告亦有头部外伤,眼睑挫伤,结膜出血等伤情。以上事实由接报回执单、病史记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伤情系在与被告扭打过程中产生,因此原告应自负部分责任,但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被告对原告所作所为不满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但是仅为了出气就将他人饲养的宠物狗活活打死,本院实难以认同,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挑衅行为,也是引起双方本次冲突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为70%。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关于医疗费,原告在事发当天的损失569.90元,本院予以确认,但此后原告在内分泌科就诊产生的费用,难以确认与本起事件相关,本院不予支持。营养费和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以及活动受限情况,支持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50元。鉴定费1,000元,有相应票据证实,系原告为确定损失需要产生的费用,应予以赔偿。误工费,原告主张每天100元误工费的依据不足,考虑到原告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受伤确会使其丧失就业机会,因此本院参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持2,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情轻微,尚未达到需额外支付该项费用的程度,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妙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玉琴医疗费569.90元、误工费2,730元、营养费400元、护理费15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4,849.90元的70%,金额为3,394.93元;二、驳回原告朱玉琴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48元,由原告朱玉琴负担94.48元,由被告朱妙其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会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