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刚德义、韦小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刚德义,韦小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刚德义,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韦小伟,农民,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刚德义窜到磐安县新渥镇上加村上新屋被害人吕某家,通过房子后面的落水管爬窗进入房屋内,将吕某房间内的第三、四、五套人民币纪念册中的部分人民币及财富瑰宝珍藏册中部分外币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人民币1370元。案发后,被盗外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骑助力车窜到磐安县深泽乡深三区129号被害人陈某乙家附近,通过攀爬房子后面的防盗窗进入该住户,在三楼房间内将一个装有人民币300元、硬币80元的盒子、一对金耳钉、一只银手镯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人民币1308元。案发后,涉案物品及91.5元人民币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3、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刚德义骑助力车窜至磐安县深泽乡迎宾路57号附近,从房子四楼外面的竹架爬到五楼进入被害人周某甲家,将房间柜子内的6条硬壳中华香烟盗走。经鉴定,涉案香烟的价值人民币2520元。4-5、2014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以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周某甲家的8条软壳中华香烟、4条硬壳中华香烟、2条钻石香烟、1盒东阿阿胶、5块玉兔迎福纪念银块、1块翠溪天地纪念银章银块、500多元纸币、200元硬币、35枚古铜钱及1枚银元盗走。经鉴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人民币12865元。案发后,其中被盗的25包硬壳中华香烟、3包软壳中华香烟、2条钻石香烟和其他物品及5.3元人民币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当天晚上,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又窜至磐安县深泽乡迎宾路55号三楼被害人于某家,通过房间后面的竹架爬窗进入房间内,盗走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涉案电脑的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涉案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骑助力车窜至磐安县深泽乡迎宾路83号附近,以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杜某房间,盗走放在抽屉皮夹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事后二人将钱予以平分。7、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刚德义骑助力车窜到磐安县深泽乡迎宾路凯意家居有限公司附近,通过被害人周某乙家房子后面的落水管爬窗进入房间,将1条硬壳中华香烟盗走。经鉴定,涉案香烟的价值人民币420元。案发后,被盗香烟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8、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以同样方式,将被害人周某乙放在房间内的2瓶“一路红”白酒盗走。经鉴定,涉案白酒的价值人民币776元。案发后,该白酒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9、2014年10月16日晚上,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骑助力车窜至事先踩点过的磐安县深泽乡屋楼村被害人陈某甲家,利用边上老房子爬进其房子二楼,将陈某甲媳妇应海燕放在房间内的600元现金、1只指表、1只仿欧米茄手表盗走。经鉴定,涉案手表的价值人民币430元。案发后,涉案手表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10-12、2014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骑助力车窜至磐安县新渥镇灵山路11号同乐纺织厂,以爬窗入室的方式分别进入被害人胡某、高某、龙某住的413、411、412房间。在胡某房间内盗得3条硬壳中华香烟、1只商沃牌手表、2条项链、400元零钱,经鉴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人民币346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高某房间内盗得1只手表、100多元零钱,经鉴定涉案手表的价值人民币120元,案发后该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在龙某房间内盗得100元左右零钱。综上所述,被告人刚德义盗窃作案12起,涉案数额共计26649元;被告人韦小伟盗窃作案9起,涉案数额共计223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于某、周某甲等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光盘,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刚德义、韦小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刚德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小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已追回部分赃款赃物,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刚德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韦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爱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