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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纪华与杨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347号原告袁某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霞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