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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安风与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翁强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风,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翁强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安风。被告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法定代表人钱正德,总经理。被告翁强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风诉被告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翁强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安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