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安风与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翁强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风,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翁强豪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民初字第18号原告陈安风。被告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法定代表人钱正德,总经理。被告翁强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风诉被告舟山市顺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翁强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安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成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增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