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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执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玉琦与沈阳神龙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4)东陵执字第244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琦,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神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威,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玉琦与被执行人沈阳神龙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玉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玉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沈阳神龙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周永克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