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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邓振禄与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振禄,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方美云,黄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邓振禄,男,1951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国市东风北路市府巷。法定代表人:俞建平,局长。第三人:方美云,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第三人:黄春年,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振禄与被告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振禄提供的第三人黄春年的送达地址无人签收、电话停机,且原告邓振禄暂未提供第三人黄春年其他送达线索,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李霞审 判 员  施 璟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