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