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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