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安徽省霍邱县城西湖乡。被告:余某某,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宝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