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荣丽华、王永庆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丽华,王永庆,王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荣丽华,女,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永庆,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王潇,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丽华与被执行人王永庆、王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10084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100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