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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向某某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193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中民初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至12月生活费300元和2014年10月前的医疗费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年10月至12月生活费300元、2014年10月前的医疗费200元和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5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春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