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研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邱仲明与王镭积、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仲明,王镭积,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研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邱仲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黄钵乡。被告:王镭积,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附楼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20181777-0。法定代理人:刘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晏大全,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仲明诉被告王镭积、四川路桥建设集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仲明在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仲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仲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雷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芮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