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贾海红与周建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海红,周建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贾海红。被申请人周建文。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建文驾驶的无号牌斯柯达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建文驾驶的无号牌斯柯达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