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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昌彬与叶思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昌彬,叶思杰,杨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保字第29号原告郑昌彬,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叶思杰,男,汉族,1987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杨志明,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昌彬诉被告叶思杰、杨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昌彬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叶思杰、杨志明所有的价值6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昌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叶思杰、杨志明所有的价值6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何中明代理审判员  易小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