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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改诉被告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改,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58号原告陈文改,女,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柏城剧院家属楼一楼。被告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永刚,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苹,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改诉被告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新光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文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怡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