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宋春梅与邝焌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梅,邝焌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宋春梅,住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委托代理人:骆文婷。被告:邝焌宾,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梅诉被告邝焌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缴纳2300元,由原告宋春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杞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