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宋春梅与邝焌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梅,邝焌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宋春梅,住从化市。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委托代理人:骆文婷。被告:邝焌宾,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梅诉被告邝焌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缴纳2300元,由原告宋春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杞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