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月芹、王云良与王云良、贡小梅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芹,王云良,贡小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982号原告张月芹。委托代理人张华,丹阳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良。被告贡小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中山东路45号15楼。负责人赵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俭,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芹诉被告王云良、贡小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月芹负担。审 判 长 谢夕良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