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郭心得与单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心得;单高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郭心得,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单高峰,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心得诉被告单高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心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