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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朱文平与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杨文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平,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文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朱文平,男,39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法定代表人梁勤华,总经理。被告杨文旭,男,年龄不详,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原告朱文平与被告四川航天置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文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文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平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