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官凤奎与临沂市罗庄区弘泰瓷厂、黄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凤奎,临沂市罗庄区弘泰瓷厂,黄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042-2号原告上官凤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弘泰瓷厂,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办事处中石埠村。法定代表人黄淑海。被告黄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凤奎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弘泰瓷厂、黄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0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黄淑海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黄淑海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黄淑海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继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继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继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