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春学、王连会与赵彦槐、赵彦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异字第5号申请异议人王春学。申请执行人王连会。被执行人赵彦槐。被执行人赵彦山。被执行人王恩党。本院在执行王连会申请执行赵彦槐、赵彦山、王恩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异议人王春学向本院提出执行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春学称,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王连会与被执行人赵彦槐、赵彦山、王恩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彦槐、赵彦山存放在撒袋营村英红建博五金制品厂内80T冲床一台、63T冲床两台、40T冲床一台、25T冲床三台、16T冲床五台、梯子铆钉机两台。异议人王春学认为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中除两台1**冲床外,均为被执行人赵彦槐、赵彦山自异议人王春生处租赁,租赁时间为2012年8月1日。要求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异议人王春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为王春学将其在撒袋营村的厂房五间及80T冲床一台、63T冲床两台、40T冲床一台、25T冲床三台、16T冲床三台、梯子铆钉机两台租给赵仲泉使用,期限为五年,该租赁合同记载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8月1日,并盖有撒袋营村委会的公章。异议人王春学在我院向其调查时称,厂房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8月1日,村委员的公章是租赁合同签订几天后盖的,租赁合同只有一份。霸州市康仙庄乡人民政府撒袋营村公章使用记录中记载,王春学与赵仲泉厂房租赁合同上盖章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批准人为王军标(康仙庄乡撒袋营村现任党支部书记)。王军标在我院向其调查时称,村民王春学以和其姑爷赵仲泉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为由于2014年12月份找到党支部要求盖章。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春学称租赁合同上撒袋营村委会的公章为2012年8月份盖的。但霸州市康仙庄乡人民政府撒袋营村公章使用记录中记载,租赁合同上撒袋营村委会的公章加盖时间为2014年12月2日,撒袋营村党支部书记王军标也证实了上述事实,故异议人王春学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其的主张,不应停止对查封财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春学的申请。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赵碧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振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