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晓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中行初字第247号原告李晓,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马红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伟强,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振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晓诉被告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2月12日原告李晓以问题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负担。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