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九伟、王林风等360人诉长春经济技术开区管理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null(2015)长行监字第2号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黄九伟、马跃君、王林风等360人:你们因要求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社发信复查字(2007)第2号信访复查意见书第四项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长经开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2014)长行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你们仍不服,向本院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你们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受理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是错误的,因为该复函明确了“但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本案所涉及你们是否享受安置补助费及宅基地补偿费的问题,应当属于《土地管理法》调整的范围,实施《土地管理法》的主管单位是土地管理机关即国土局。按照《信访条例》第四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土地管理机关是有权处理该行政复议事项的权力机关。而长春经济开发区指派“长春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进行答复并作出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充分证明了“社发信复查字(2007)第2号信访复查意见书”违反了《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是明显错误。因此,本案应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证,结合本次审查询问的情况,你们是因要求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社发信复查字(2007)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第四项而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社发信复查字(2007)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是重新审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妥善处理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自理口粮户问题的意见》、《关于王明仁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所涉及的五项具体答复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其中第四项“关于享受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补偿费问题”与前述两“意见”中的观点一致,故此次复查意见第四项内容并非是作出新的实质性行政处理决定。故一审裁定对你们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综上,一审裁定对你们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们的主张没有依据支持,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