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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继光与朱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光,朱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杨继光,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朱明,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光与被告朱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继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继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