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继光与朱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光,朱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杨继光,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朱明,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光与被告朱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继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继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