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马国肖诉陈彩虹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肖,陈彩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马国肖,男。委托代理人曹起峰,男,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彩虹,女。原告马国肖诉被告陈彩虹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伟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