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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马国肖诉陈彩虹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肖,陈彩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马国肖,男。委托代理人曹起峰,男,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彩虹,女。原告马国肖诉被告陈彩虹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伟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