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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文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15号罪犯文健,河北省容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作出(2009)容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健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5日至2014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罚金2万元已缴纳。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