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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袁光泉与郭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泉,郭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袁光泉,男,生于1974年3月16日。被执行人郭明春,男,生于1971年1月16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终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袁光泉申请执行郭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明春的银行存款21200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何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