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晁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45号罪犯晁建,河北省文安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以被告人晁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晁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案被告人白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冀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晁建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晁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