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刑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毛信安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信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601号罪犯毛信安,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作出(2009)浙舟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毛信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100000元。毛信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六年四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提请人王华春、许辅昕和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毛信安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信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毛信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2013年度连续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毛信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毛信安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信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