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妍与被执行人江苏浣娱博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妍,江苏浣娱博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525号申请执行人黎妍,女,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江苏浣娱博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新。黎妍与江苏浣娱博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涣娱博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不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齐晓东审判员 张怀建审判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