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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于恩武与吉林省永佳电瓶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恩武,吉林省永佳电瓶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于恩武,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佳电瓶车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庞志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恩武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永佳电瓶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岩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