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尹运霞与马雨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运霞,马雨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尹运霞,广平县广平镇东城路东街374号。被执行人马雨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948号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协议款20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审 判 员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