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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黟民一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程宏伟与刘帅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宏伟,刘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081号原告:程宏伟,男,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黟县。被告:刘帅,男,1985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宏伟诉被告刘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宏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程宏伟负担。助理审判员 程 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