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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宗涛诉李秀珍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84号民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