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梁克华与胡丽云、黄山市鑫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克华,胡丽云,黄山市鑫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梁克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胡丽云,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黄山市鑫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胡丽云,公司经理。申请人梁克华与被申请人胡丽云、黄山市鑫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梁克华为确保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丽云、黄山市鑫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梁克华以其所有的屯溪区新安南路3号锦绣江南3幢405室的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丽云或黄山市鑫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梁克华所有的屯溪区新安南路3号锦绣江南3幢405室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