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晓军与西安市长安区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军,西安市长安区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韩晓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高宏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养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军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