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晓军与西安市长安区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军,西安市长安区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05号原告韩晓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机械厂。法定代表人高宏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养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军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