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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丽彬非诉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宋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启亮,系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丽彬,男,1985年6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江卫医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林丽彬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其本人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同裕路霞村段50号侧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林丽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林丽彬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江卫医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疆代理审判员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