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上海拜特尔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原告上海拜特尔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康添雄,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浩赟,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固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朗仕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赵才来,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拜特尔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固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朗仕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2日、11月6日进行了预备庭审理。2015年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拜特尔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拜特尔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固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朗仕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上海拜特尔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6,900元。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