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姚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姚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62号原告何某某,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姚某,女,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姚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