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长和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卫荣与杨小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荣,杨小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长和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孙卫荣。被告:杨小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荣诉被告杨小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卫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卫荣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卫荣承担。审 判 长 杨 辉审 判 员 蒋小丰人民陪审员 黄立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钱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