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爱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爱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美之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爱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兰爱莲的银行存款,本案目前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晓晖代理审判员 覃启学代理审判员 苏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晓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