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宋兰香与张跃双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兰香,张跃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57-2号申请执行人宋兰香,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张跃双,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11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盘锦市渔船检验处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90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057号执行裁定书,从2015年1月起至2016年5月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跃双在盘锦市渔船检验处每月工资收入1,000.00元。2016年6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跃双在盘锦市渔船检验处工资收入27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