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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拉尔基区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维出庭支持公诉,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于某某等人在富拉尔基区旧物市场附近的吹牛啤烤吧吃饭饮酒。20时30分左右,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67**C的黑色奥迪车从吹牛啤烤吧出来沿富拉尔基区文治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前小学北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在富拉尔基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于某某等人在富拉尔基区吹牛啤烤吧吃饭并饮酒,酒后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B67**C的黑色奥迪车沿富拉尔基区新华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富拉尔基区站前小学门口时,被富拉尔基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系酒醉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28日在富拉尔基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28日,富拉尔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在富拉尔基区新华路站前小学门口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的信息。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二)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富拉尔基区吹牛啤烤吧经理)于2015年1月28日的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富拉尔基区吹牛啤烤吧于2015年1月28日开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店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警察查获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1月29日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8日20时30分左右,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经过。(四)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化)字(2015)175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五)检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检测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1月28日20时40分至21时00分,公安机关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采血并将其血样送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的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洪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佳红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