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马燕与钱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燕,钱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3号原告:马燕。被告:钱飒。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燕与被告钱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燕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依法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马燕负担。审 判 长  徐园园人民陪审员  周纪平人民陪审员  钱燕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浙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