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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晓坤、王乾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晓坤;王乾坤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高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坤。 申请执行人王乾坤。 被执行人李聚国,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贾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因交通事故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聚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聚国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聚国在你行的存款20077.5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书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少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