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晓坤、王乾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晓坤;王乾坤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高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坤。 申请执行人王乾坤。 被执行人李聚国,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高邑县贾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因交通事故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聚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聚国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聚国在你行的存款20077.54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书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少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