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会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会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475号罪犯李会芹,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咸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会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8836.6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0年7月19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398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3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3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会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次,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省级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会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会芹准予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