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山法执字第36号之2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游加坤、游超与被执行人梁润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之2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加坤,游超,梁润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山法执字第36号之2申请执行人:游加坤,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安居镇。申请执行人:游超,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安居镇。被执行人:梁润业,男,壮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镇。游加坤、游超申请执行梁润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游加坤、游超于2015年2月5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游加坤、游超是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山法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莫新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