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振凤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85号罪犯王振凤,河北省迁西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凤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凤在服刑期间,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2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七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0月18日释放;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因强迫交易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该犯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是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