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民二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万正忠、范新贵、刘厚胜、陈明芳、万骏军、刘后利与卢祖芳、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杨村村民组、谢国基、范新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正忠,范新贵,刘厚胜,陈明芳,万骏军,刘后利,卢祖芳,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杨村村民组,谢国基,范新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二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万正忠。上诉人(一审被告):范新贵。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厚胜。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明芳。上诉人(一审被告):万骏军。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后利。上述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祖芳。委托代理人:徐冰,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忠弋,该村委会主任。原审被告: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杨村村民组。负责人:万正忠,该村民组组长。原审第三人:谢国基。原审第三人:范新华。上诉人万正忠、上诉人范新贵、上诉人刘厚胜、上诉人陈明芳、上诉人万骏军、上诉人刘后利与被上诉人卢祖芳、原审被告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杨村村民组、原审第三人谢国基、原审第三人范新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杨村村民组负责人万正忠,上诉人范新贵、上诉人刘厚胜、上诉人陈明芳、上诉人万骏军、上诉人刘后利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明友,被上诉人卢祖芳及委托代理人许庆仁,原审被告广德县邱村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忠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谢国基、原审第三人范新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继泽审 判 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